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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第一中医院

三级甲等公立 未认证
保定市第一中医院

别名:保定市第一中医院

性质:公立/综合医院

电话:(0312)2023310 (医患互助,扫码进入)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30号查看地图快速导航

问:河北保定合作医疗都有哪些规定报销比例是多少? by lxhxdg
我家在涞水,我父亲腰椎错位,急需手术,不知道合作医疗有哪些规定,哪些项目在报销范围内,报销比例是多少?如果我们去北京大医院做手术,还给报不给报,报多少?各位有知道的,请解答一下,千恩万谢!
问题补充:
我家是农村的,是农村的合作医疗。
下面是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等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和两个附件你可以去它那里下载来看,地址一:http://www.bdld.gov.cn/ReadNews.asp?NewsID=5716&BigClassName=%D7%EE%D0%C2%D2%AA%CE%C5&BigClassID=17&SmallClassID=34&SmallClassName=%B1%BE%CA%D0%D0%C2%CE%C5&SpecialID=31
地址二(保定社保网):http://www.bdld.gov.cn/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医疗费用报销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7-1
 
    各参保单位:
    为了简化业务流程,更好地方便参保职工,做好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对门诊慢性病报销相关政策及部分慢性病病种用药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鉴定委员会评审确定的门诊慢性疾病患者,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持患者的医疗保险证到医保中心办理核准、建档手续。
    二、门诊慢性疾病患者享受待遇的时间为评审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门诊慢性疾病报销起付金为每年800元,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 70% ,乙类费用 65%。
    三、门诊慢性疾病患者的年审工作于每年的6月1日至6月20日(正常工作日)进行。届时参保单位的医保专管员持患者医疗保险证、近期的就诊资料(门诊病历本、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到医保中心办理年审手续。逾期不来办理年审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门诊慢性疾病待遇。
    四、门诊慢性疾病各病种用药、治疗、检查的报销范围限
定在《保定市门诊慢性疾病门诊用药、检查、治疗范围》。
    五、门诊慢性疾病按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各病种限额标准见附表《门诊慢性疾病限价病种及其统筹限额标准》。
    六、由市医保中心核准的门诊慢性疾病患者,必须到门诊慢性疾病定点医院、门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门诊慢性疾病定点医院:
    保定市第一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保定市第三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保定市人民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医院、保定市中医院、保定市传染病医院、保定市第三中心医院、河北省荣军医院、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保定市脑血管病医院,保定华丰机械有限公司医院、保定惠阳航空螺旋桨制造厂职工医院。
    门诊慢性疾病定点药店:
    保定庆生医药有限公司、保定医药有限公司正大药店、保定市康达药店、金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郊药房、万宝堂药店、河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保定店、保定市心语大药房、保定北京同仁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万春堂药店、保定市华兴药房、益民医药零售总店、保定古城大药房、一笑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宝仁堂药店、乐仁堂连锁有限公司南万宝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仁堂药店、保定市新市区金康药店、保定市龙海大药房有限公司、保定市普仁医药有限公司、保定市一笑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羚锐大药房。
    七、门诊慢性疾病患者凭本人医保证、ic卡到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就诊、购药。
    对于未使用ic卡结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到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时,必须持有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的外配处方。
    市内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院、慢性病定点药店直接结算。门诊结算时,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慢性病定点医院和药店垫付,该部分费用由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和药店结算。
    八、门诊慢性疾病患者的购药每次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药量。
    九、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门诊慢性疾病患者应在所选医院就诊购药。
    十、门诊慢性疾病患者原则上在本市就医购药,对于确因
病情需要需外购药品、复检复查时,应先到医保中心办理门诊慢性疾病外购药品或外检审批手续。
    外购药品(外检)手续办理后两周内有效,超过两周需重办理。每次外购药品(外检)限一次外购药品、复检复查;患者如需再次外购药品(外检),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慢性疾病医疗费用及外购药品(外检)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在每个医保业务年度结束后进行。将门诊费用收据原件(机打票据,手写无效)、门诊处方、外购药品(外检)审批单等按时间顺序粘贴到“保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费用结算单”的背面(检查、化验报告单另附),将各项填写清楚,连同医疗保险证交给单位,由单位医保专管员于每年的7月1日至7月20日统一交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十二、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特殊病种病人可以每季度报销一次,办理报销手续的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10日。
    十三、通过慢性病资格鉴定的参保患者,其体检鉴定费用(体检票据(机打票据,手写无效)必须盖有“慢性病体检专用章”且附相应明细(盖章))可以报销。将体检票据及明细粘贴到“保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费用结算单”的背面,仔细填写各项内容,于第二年的7月1日至7月20日交由单位医保专管员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十四、不予报销的门诊费用:
    (一)市内门诊慢性疾病患者在非门诊慢性疾病定点医院、非门诊慢性疾病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异地安置人员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三)未经审批的外购药品、外地检查化验费用;
    (四)家庭病床费用;
    (五)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六)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间的门诊费用;
    (七)手写票据及票据复印件;
    (八)虚开、多开、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十五、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下发的《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医疗费用报销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劳社办〔2007〕101号)废止。

    附:1、保定市门诊慢性疾病门诊用药、检查、治疗范围
        2、门诊慢性疾病限价病种及其统筹限额标准。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请在本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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